1、進城務工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項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義務:
8項權利:
①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③休息休假的權利;
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⑧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如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等。
5項義務:
①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城市管理條例;
③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
④愛護公共財產,維護國家利益;
⑤依法納稅。
2、侵犯務工者合法權益的現象
①內部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沖突;
②無故拖欠工資;
③不為就業者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安全設施;
④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勞動保護;
⑤逃避責任;
⑥自定不合理制度
⑦工作環境差,不安全;
⑧擅自收取押金,扣押有效證件;
⑨居住環境惡劣,擁擠不堪;
⑩隨意開除務工者。
3、勞動合同的內容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含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
①勞動合同的期限,就是合同開始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②工作內容,規定勞動者在該單位做什么工作;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建筑工人應該發放安全帽等;
④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
⑤勞動紀律;
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規定合同終止的條件;
⑦違反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該負的責作;
⑧特殊條款,由于某些勞動合同的特殊性,法律要求某一種或某幾種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4、試有期的時間
試作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而約定的一定期限的考查期。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系是不確定的,所以勞動者的工資較低。勞動合同可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5、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⑤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有不能勝任工作的;
⑦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在上述⑤、⑥、⑦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本人。
6、國家對標準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①每天工作8小時;
②每周40小時;
③加班每天不能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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