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及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
(一)企業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合法的企業規章制度以類似于法律的效力。
(二)企業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
但并非企業制定的所有規章都能產生上述效力。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效的企業規章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2. 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已向勞動者公示。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制訂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一)規章的制訂程序
按照勞動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制訂企業規章制度中應通過“民主程序”。以下程序,可以視為“民主程序”:
1.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2. .由企業工會參與制訂;
3. 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訂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并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訂過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業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訂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制訂規章的證據。
(二)規章的公示
企業規章制度公示中最應注意的問題是: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通常,以下方法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1.將規章交由每個員工閱讀,并且在閱讀后簽字確認。閱讀規章的簽字確認,可以通過制作表格進行登記,也可以制作單頁的聲明由員工簽字,內容包括員工確認“已經閱讀”并且承諾“遵守”。
2. 在廠區將規章內容公告,并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的記錄備案,并可由廠區的治安、物業管理等人員見證。
3. 召開職工大會公示,并以適當方式保留證據。
4. 委托工會公示,并保留證據。
三、企業規章的合法內容
(一)企業規章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企業規章如果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這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如:某企業自行在規章中規定實行一星期六天工作制,自行規定低于勞動法規定標準的加班費支付標準,這樣的內容是無效的。
(二)企業規章應有罰則內容
企業規章旨在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規范員工的行為,因此,除有規范性的規定外,必須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否則,規章就形同虛設,起不到實際效果。企業規章中可以規定的對于員工的處罰方式通常有:書面警告、記過、扣工資或獎金、降級或降職、降薪、停工、辭退,等等。
(三)企業規章對于辭退員工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解釋,這兩種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法律法規對是否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是否屬“重大利益損害”,并無明確規定,應由企業規章加以規定。
企業規章制度對于上述辭退條件的具體規定,可視勞動者行為的具體情節,分若干種情形加以規定:
1.單個嚴重違紀行為即可辭退。如規定:“員工不服從管理,毆打或者謾罵管理人員的,即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重復行為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不服從合理工作分配,予以嚴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一段時期內同類違紀行為合并加重。如規定:“員工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內予以書面警告;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或者早退達10次以上者,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4、一段時間內多次處罰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累計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罰3次以上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