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內地在澳酒店飲食業勞工管理,切實維護內地在澳勞工合法權益,根據內地輸澳勞務政策規定和總體要求,并結合澳門酒店飲食勞務特點,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與雇主合作基本條件
1、勞工工資不得低于規定標準。
一般職位,具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的,或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合同工資不少于 4000 月/月;其他情況的,合同工資不少于 3500 澳門元/月。中級管理或要求掌握一門外語的職業,合同工資不少于 6500澳門元/月。高級管理或要求掌握兩門以上外語的職位,合同工資不
少于8000 澳門元/月。
2、勞工住宿由雇主負責。
3、雇主須書面承諾不違反工作職位安排勞工工作。
4、雇主過往履約記錄良好。
第三條:職介所須嚴格遵守內地輸澳勞務政策規定,不得向澳門
有內設賭場的酒店派遣保安員。如雇主對此提出疑問,職介所要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第四條:根據內地輸澳勞務政策和澳門法律有關規定,勞工服務費應由經營公司在內地收取,或由其職介所在澳代經營公司收取。
1、對于新入澳勞工,在其獲發簽發后,由經營公司先收取第
二年的服務費;待勞工來澳履約后,再由經營公司按月收取其職介所代為收取第一年的服務費。
2、對于續期勞工,在其辦理“非本地勞工身份卡”之前,可由經營公司收取或由職介所代為收取第二年的服務費;待勞工開始履約后,再由經營公司按月收取,或由其職介所按月代為收取第一年的服務費。自勞工履約開始后的第十三個月(含第十三個月)起,經營公司
或其職介所不得再向勞工收取或代為收取服務費。
3、入勞工在澳實際履約期限大于一年、少于二年,由經營公司先收取或由職介所先代為收取第二年的服務費。如勞工實際履約期限少于一年,由經營公司一次性收取或由其職介所一次性代為收取。
4、服務費最低收取標準按中職協會《職介所服務費收取及會員費繳納標準》的行業規定執行。
第五條:除因雇主倒閉、結業或長期欠薪等原因可申請轉工外,職介所不得安排或接受仍在合同有效期內的酒店飲食業勞工轉工。對于在合同執行期內自動辭職的勞工,職介所(經營公司)不得在其辭職后的半年內再安排其來澳從事酒店飲食業勞務。
第六條:當兩家以上職介所(含兩家)與一家雇主同時合作時,由合作人數最多的職介所牽頭,會同非牽頭職介所加強與雇主的聯系和溝通。非牽頭職介所如發現有損勞工合法權益、勞工不正常的思想動態等問題也要幾時向牽頭職介所或協會反映、防范雇主違約行為。如多家職介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時,牽頭職介所或非牽頭職介所應在第一時間主動報告協會,由協會及時協調,統一對外。
第七條:職介所應發揮勞工骨干及各宿舍室長的作用,及時掌握勞工動態信息,實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防范勞資糾紛和勞工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八條:職介所要加強勞工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勞工不得參與
“黃、賭、毒、黑”等違法犯罪活動。如發現勞工涉案或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職介所要在第一時間向協會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一經核實有關勞工必須立則按規定調回內地,并將有關勞工資料上報協會備案。
第九條:職介所應按照公平競爭原則開展勞務業務,不得用非正當手段爭搶業務。對于違規爭搶業務的職介所,一經發現,協會將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罰意見。
第十條:有關澳門酒店飲食業勞工工資標準和內設賭場酒店名單,協會根據澳門酒店飲食業實際情況,經報有關部門批準后適時公布。
第十一條:該指引如與兩地政府最新有關勞務政策相抵觸時,將以后者為準。協會負責對該指引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