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已于2015年8月17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并將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律對因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債權訂定保障制度,以確保有關債權未獲債務人履行時得到支付,同時,亦設立了具法律人格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并由勞工事務局為該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申請人可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申請支付受保障的債權,并在未能透過司法途徑收回全部或部分債權的情況下,獲基金支付有關款項。
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受保障的債權為雇員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未獲支付的下列債權:(1)基本報酬、賠償或補償,但僅以勞動關系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者為限;(2)工傷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但僅以雇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為限;(3)因雇主的聘用許可被廢止而導致外地雇員有權收取的解雇賠償;(4)外地雇員的住宿費,但僅以勞動關系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者為限;(5)外地雇員的回程費。
另一方面,對于雇主已購買勞工保險,但保險公司因破產而未能履行向雇員支付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無論勞動關系是否終止,有關雇員的債權亦同樣受上述法律所保障。此外,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雇員死亡,其家屬(第40/95/M號法令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亦獲上述法律保障支付有關的損害賠償,但僅以雇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或雇主已購買有關保險而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為限。
而為解決利害關系人(雇員,以及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雇員死亡的家屬)的燃眉之急,《勞動債權保障制度》還規定了墊支制度,利害關系人可于下列期間向該基金申請墊支不超過受保障債權一半的款項:(1)雇員,自勞動關系終止后四十五日內提出;(2)利害關系人,在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進行期間提出;(3)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雇員死亡的家屬,自雇員死亡后的四十五日內提出。
此外,上述法律適用于其生效后(即2016年1月1日起)產生的債權,而對于該法律生效前產生的債權,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將繼續按照現行第58/93/M號法令第38條及第39條的規定處理。
除以上規定外,《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的內容還包括該基金代位取得債權的處理、向利害關系人作出支付決定的通知,以及返還制度等規定,而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組織、管理和運作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信息來源:勞工事務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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