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澳門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法案重點是擴大、明晰工作意外的范圍,將勞工保險范圍擴大至8號以上臺風等惡劣天氣上下班。法案自公布后滿六十日生效。法律實施之后,當澳門懸掛8號或以上臺風,雇員上班前和下班后各3小時內直接往返住所和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將被列入工作意外范圍。
為進一步保障受害勞工的權利以及改善和明確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導致損害的彌補制度與程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議修改關于訂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并于2014年11月20日向立法會提交了《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律草案。在立法會2014年12月5日舉行的全體會議上,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并表決通過了該法案。今年6月15日,該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
8號臺風期間工作意外受保障
澳門現行法律規定,勞工在8號臺風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期間上班,若在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意外,除非交通工具由雇主提供,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由于目前不少行業需要24小時不間斷服務,雇主會要求員工在8號及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工作,特別是在醫院、酒店及娛樂場所等,因為這些場所即使在臺風期間仍然要為大眾提供服務。因此政府認為有必要將相關保障擴大至勞工在惡劣天氣下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以進一步保障勞工的權利。
法案新增及明晰屬工作意外的情況,將勞工在8號臺風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后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納入保障范圍。這種處理擴大了工作意外保險強制涵蓋風險的范圍。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年底立法會一般性討論通過的法案原本只規定工作時間開始或結束后的兩小時內,而此次細則討論通過的法案將兩小時改為3小時。這是因為委員會認為,臺風發生后,經常會出現交通混亂的情況,尤其因車流量緩慢及因風雨強勁和大橋封閉導致的交通混亂情況,兩小時不足以讓雇員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
但是,如果勞工在中途偏離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如選擇在某一商店或第三人居所停留,而在停留期間發生意外,則此意外不視為工作意外。如果雇主沒有要求勞工在臺風天氣下工作,而勞工在臺風期間自行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也不屬于工作意外。
明晰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情況
現行法律規定,雇員在使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納入到工作意外的概念之中。新法案明確了何為“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新法案規定,雇員在雇主許可下,乘搭由雇主或他人以雇主名義或依據與雇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的非屬公共交通網絡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為工作意外;勞工駕駛由雇主或他人以雇主名義或依據與雇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也視為工作意外。
但是,如果雇員步行前往工作地點,或駕駛自己的私人車輛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都不屬于由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期間發生的意外不屬于法定保護范圍,如果雇主希望給予保障,則須單獨繳納附加保費。
同時,法案還將雇員參加某類培訓活動、進行緊急醫療護理或采取保護他人或保護雇主財產的措施時所受的侵害或所患之疾病,視為工作意外所引致的后果。
不包括澳門以外發生的意外
眾所周知,在澳門工作的雇員有相當一部分居住在珠海及臨近地區,因此他們在日常上班往來住所及工作地點時需要跨越澳門陸路邊境,有議員質疑新法案是否適用于居所不在澳門的雇員,比如在澳門工作但居住在香港或珠海的雇員。
對此,澳門政府認為,工作意外及職業病補償制度在空間適用方面,旨在適用于澳門而非本澳門以外地區,因而澳門以外發生的事故不在法案保障范圍。
惡劣天氣意外為強制保險
當雇員自行或經雇主提供交通工具上班時發生意外,經常出現的是工作意外保險與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同時發生。對此,法案規定,當發生這種情況時,工作意外保險公司需要首先作出彌補。澳門政府表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當發生這兩種保險時,并不對業界構成問題,一直以來,賠償程序沒有因為同時出現工作和交通意外保險而發生延誤。
法案規定,惡劣天氣下的意外是強制性工作意外保險的一部分,而不是任意性的保險,因此雇主應通過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統一保險單將承擔的責任轉移給保險人,而保險單的樣式由統督以訓令核準。
法案還明確規定責任實體履行給付的期間,即負有彌補責任的雇主或獲雇主透過保險合同轉移彌補責任的保險人自取得有關特定給付的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向受害人支付一次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特定給付。暫時無能力的損害賠償方面,責任實體須自取得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計算一次并支付予受害人損害賠償的給付。
24小時通知勞工局
現行法律規定,雇主或代表人應在企業內所發生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于發生日或獲悉日起之24小時內通知勞工局。新法案考慮到雇主遵守24小時期限存在困難,同時對于輕微且沒有對遇難人造成顯著損傷的工作意外,該期限顯得過于嚴苛,因此新法案將原來24小時的規定修改為:對嚴重工作意外作出界定,并要求對在工作地點發生,且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需住院的工作意外必須24小時內通知勞工局。而對不在工作地點發生的不屬嚴重意外的情況,則在5日內通知勞工局即可。
對所有職業病而言,雇主則需在自診斷出職業病當日起或自獲悉有職業病起的24小時內通知勞工局。
區分輕微及行政上違法行為
法案區分輕微違反及行政上的違法行為,并規定了加重處罰條款。對上述兩種行為科處罰款。對自定出處罰或處分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視為累犯。累犯所科罰金或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同時,因不履行義務而構成違法行為,科處處罰和繳納罰金,且罰款并不免除違法者履行仍屬可履行的有關義務。
法人,即使是不合規范的設立者以及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及特別委員會,均對其機關或代表以其名義且為其集體利益而作出的本法所規定的違法行為,須承擔相應責任。
信息來源:鳳凰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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