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內地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開展勞務合作業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澳門特區開展勞務合作業務應遵循“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澳門特區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對在澳門特區開展勞務合作業務的歸口管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港澳辦)負責對澳門特區開展勞務合作業務的總體政策指導和協調;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中聯辦)負責聯系并協助內地主管部門管理輸澳勞務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在澳注冊設立的職業介紹所,并指導中資(澳門)職業介紹所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工作。
第四條 各有關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負責管理并監督轄區內經營公司依法經營,協調、處理經營公司派出勞務人員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第五條 協會是經商務部批準依法在澳注冊的非營利性自律組織,由經批準開展輸澳勞務業務的經營公司在澳職業介紹所組成。協會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在中聯辦的指導下,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負責做好內地輸澳勞務人員在澳門的內部協調、服務、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經營公司應按照國家關于在境外設立企業的有關政策、法規以及澳門特區法律,在澳門特區注冊設立職業介紹所,配備勞務管理人員,依法經營。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向博彩等經營場所輸送內地勞務人員。
第二章 經營公司及其職業介紹所核定
第七條 商務部會同港澳辦,征求中聯辦的意見后,核定內地對澳門特區開展勞務合作業務經營公司的名單。未經核定的公司不得開展對澳門特區勞務合作業務。
第八條 商務部會同港澳辦審批經營公司在澳設立職業介紹所,核定職業介紹所勞務管理人員編制,并根據經營公司業務情況,對經營公司在澳職介所的勞務管理人員編制每兩年進行一次審核。
第九條 商務部會同港澳辦及中聯辦對經營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并依據經營公司經營狀況和檢查結果對輸澳勞務經營公司名單進行調整。
第三章 簽約
第十條 經營公司在澳職業介紹所應直接與雇主簽訂《外地雇員輸入/續期申請之提供勞務合同》(以下簡稱《提供勞務合同》)。
第十一條 經營公司應嚴格按照其職業介紹所與澳門特區雇主簽訂的合同,與擬選派的內地勞務人員簽訂《赴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派遣合同》(以下簡稱《派遣合同》)。
第十二條 內地勞務人員應與澳門特區雇主直接簽訂《外地雇員輸入/續期申請之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該合同中與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相關的條款應與職業介紹所與雇主所簽《提供勞務合同》一致。
第十三條 上述合同應依據內地主管部門和澳門特區政府商定的標準合同范本簽訂。
第四章 審批辦證程序
第十四條 經營公司在澳職業介紹所與雇主簽訂《提供勞務合同》獲澳門特區政府批準后,應報商務部立項審批。商務部在收到下列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審核合格的項目,商務部出具《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對審核不合格的項目,亦將作出說明。
(一)公司申請報告(包括合同號、合同類型、雇主名稱、合同人數、工作期限、雇主履約特別是欠薪情況等內容);
(二)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批準雇主引進外地勞務的文件(副本);
(三)澳門特區政府勞工暨就業局通知雇主批準引進外地勞務的文件(副本);
(四)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經營公司在澳職業介紹所與雇主簽訂并經澳門特區政府勞工暨就業局批準的合同(副本);
(五)依據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所簽訂的合同。
第十五條 立項申請獲準后,經營公司將擬派赴澳勞務人員相關材料報送港澳辦審核。港澳辦在收到下列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審核合格的人員,港澳辦出具《赴澳勞務人員審核意見》;對審核不合格的項目,亦將作出說明。
(一)公司申請報告(包括合同號、批準指標數、指標使用情況、擬派出人員名單、工作期限、雇主履約特別是欠薪情況等);
(二)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副本);
(三)經澳門特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審核過的《受雇非本地勞工名單》(副本);
(四)勞務人員培訓合格證(副本);
(五)經營公司在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單位出具證明的基礎上為勞務人員提供的無犯罪記錄和無政治問題的證明。
赴澳勞務人員,經營公司應在《提供勞務合同》生效后6個月內辦理派出手續。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對于勞務人員的替換,經營公司除向港澳辦提交第十五條所列材料之外,還應提交發證機關出具的被替換勞務人員《通行證》注銷證明原件以及替換原因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提供勞務合同》有效期不滿6個月的勞務人員替換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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