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輸澳建筑勞務業務的發展情況,以及職介所建筑勞務管理工作的實踐,為進一步完善建筑勞務管理各項工作,在《建筑技術勞務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特制定《內地在澳建筑技術勞務管理條例》。
第一條:職介所應向雇主明示如下內容:
1、雇主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以下義務:通過銀行直接支付勞工工資,不得由分判商支付;準確記錄勞工的出勤情況、超時工作以及節假日加班情況,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遵守勞工局關于辭退勞工的各項規定,不得以停工為由安排勞工返回內地放假無薪等待。
2、協會將向兩地政府及各職介所通報雇主的違約行為。情況嚴重的,將列入《不良記錄雇主名單》。
3、職介所不得與已被列入《不良記錄雇主名單》的雇主合作。
第二條:職介所要負責組織對新入澳勞工開展“二次培訓”。除向勞工發放協會印制的《勞務人員咨詢卡》,向勞工強調合作規定的工資福利、辭退補償政策、嚴禁國界勞務以及按正常渠道投訴外,“二次培訓”還應向勞工重申如下內容:
1、不得與雇主書面簽訂或口頭達成低于《勞動合同》條款規定的,特別是工資待遇等方面的任何協議;
2、在澳勞務期間的工資是“日薪”或“月薪”制,“包工”或“件工”等方式屬違法行為,其權益無法律保障。
3、經營公司或由職介所代經營公司向勞工收取的服務費標準為合同工資的12.5%,且上交服務費時應索要發票;
4、不得超過勞工卡及通行證“逗留簽注”載明的日期在澳勞務,并負責保管好自己的各種證件,如通行證、勞工卡和內地身份證及銀行卡等。
5、及時向職介所或協會反映雇主的違約行為,特別是實際收入與合同工資不相符等問題;
6、到勞工局投訴前應向雇主請假,投訴完后要立即返回工作崗位。在等待勞工局處理投訴期間也應正常上班,否則雇主可以違反紀律為由辭退,且無任何補償;
7、維護自身權益時應一切以合同為準,不可提出超越合同標準的要求,并且要服從勞工局對勞資糾紛的協調;
8、在合同履約過程中,若發生合同中未列明事宜,應在職介所的協助下與雇主協商,并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書面協議,以避免因此發生勞資糾紛時,權益得不到保障;
9、必須參加“職安卡”培訓和考試,在通過考試并獲發“職安卡”后方可上崗。
第三條:職介所應做好勞工“職安卡”培訓考試期間的權益保護工作。職介所應協助雇主先將勞工申請“職安卡”的個人資料報送勞工局,待勞工局確定日期后再安排勞工入澳。已入澳的勞工,職介所要與雇主協商其在等待“職安卡”培訓考試期間的生活費用。
第四條:職介所要通過采取定期與雇主開會、聯合成立“勞工事務管理組”、在地盤設立勞工投訴箱等方式,加強與雇主及勞工的溝通協調,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第五條:如勞工在某一地盤的工作結束,在其合同有效期內擬轉到同一雇主在現有合同列明工作地點以外的其他地盤工作,職介所應督促雇主盡快調回勞工,然后再辦理到另外一個工地的手續,以免因銜接時間過長產生勞資糾紛。
第六條:合同續期時,如轉換職介所,相關職介所應做好合同及勞工的交接工作。入:轉出的職介所應督促雇主與不再續約的勞工結清工資及各項費用,負責將其送返內地并辦妥調回手續;負責把勞工的有關資料轉給新接手的職介所,并告知勞工新職介所的名稱及聯系方法等。卡
轉入的職介所要接收和保管好勞工資料,并盡快與勞工直接見面,向其重申合同權利義務;負責辦理勞工“逗留簽注”等手續;督促雇主盡快為已明確要續期的勞工辦理勞工卡,否則建議其辦理調回手續,并按法律和合同規定支付勞工的各項補償及費用。
第七條:職介所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機構或人員介入勞資糾紛。對已介入的,要立即加以遏制,但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非正常途徑協調處理。
第八條:勞資糾紛處理完畢后,職介所要將違約雇主的詳細資料報中職協會備案。對有勞工不聽勸阻,仍與其他機構或人員聯系,致使勞資糾紛復雜化的,職介所要將其個人資料一并報送中職協會。
第九條:各職介所需同時遵守《建筑技術勞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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