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不影響一般法所規定的權利下,外地僱員有權于勞動關系終止時獲安排返回原居地。有關獲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權利是指在勞動關系終止時,僱員有權獲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
信息來源: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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