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適用的法律法規也不同,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勞務關系則由《民法》來調整。 關鍵詞: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勞動法》、《民法》
在勞動爭議仲裁、法院審判活動中,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常常被混淆,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也出現偏差。如何正確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對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著重要的意義。 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間的共同之處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勞動行為,但其本質的區別在于:提供勞動的一方是不是單位的成員,是不是以單位職工的身份參加勞動。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
一、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勞務關系屬民事關系 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調整程序。 三、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體的構成不同。 四、從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來分析 五、從是否建立了行政隸屬關系來分析 六、從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簽訂協議(合同)的法定條款來分析 七、從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衍生的相關關系來分析
如何區分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問:如何區分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答:區別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應當認為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第二,主體不同。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定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勞務方只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
第三,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兩者關系的穩定性不同。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關系較為穩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結合的關系,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系。
信息來源:中國籍勞務信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