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外交部 【發布文號】商合發[2009]303號 【發布日期】2009-07-09 【實施日期】2009-07-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駐外使(領)館,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商務部、外交部制訂了《防范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規定》,就防范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工作對各地人民政府和駐外使(領)館提出指導意見,明確“誰對外簽約,誰負責”和“屬地”的原則,以及相關處置程序,強化預防和應急體系,落實管理責任。 現印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商務部 外交部 (蓋章) (蓋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防范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規定
為妥善處理境外勞務事件,維護外派勞務人員和外派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境外勞務事件是指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在外務工過程中,因勞資糾紛、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以及由戰爭、恐怖襲擊、社會治安等原因引發的權益保護案件。
第二條 境外勞務事件事關外交大局和社會穩定,國內外影響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市)、各有關部門、各駐外使領館必須高度重視,按照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防范和妥善處置境外勞務事件。
第三條 各省市和各駐外使領館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境外勞務事件。
(一)各省市應建立健全境外勞務事件預防體系;按照工作分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建立境外務工人員投訴、報案的專門渠道,引導境外務工人員通過正規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要求并監督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建立與外派勞務人員的定期溝通制度,傾聽外派勞務人員訴求,解決外派勞務人員合理關切。應定期對本省境外務工情況進行巡查,及時解決問題。
(二)各駐外使領館應保持與駐在國有關政府部門的工作聯系和溝通。應指定專人負責,傾聽境外務工人員訴求;指導境外中資企業加強管理,及時化解矛盾。定期對轄區范圍內的境外勞務項目進行巡查,及時掌握境外務工人員動態,發現苗頭性問題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擴大對外宣傳,正確引導境外務工人員和當地輿論。
第四條 境外勞務事件發生后,遵循以下原則處置:
(一)責任劃分原則
“誰派出、誰負責”原則。即對外簽約企業對境外勞務事件的處置負全責。該企業的上級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
“屬地”原則。即對外簽約的企業注冊地人民政府負責監督處置。相關涉事企業及境外務工人員國內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配合處置。
(二)具體工作原則
各省市、各有關部門應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社會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措施妥善處置。對逃避或推卸責任的企業、單位及個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境外務工人員違反我國及駐在國法律也應依法承擔責任。工作中還應注意社會和輿論反應,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澄清事實,予以正面引導。
第五條 境外勞務事件發生后,按照以下程序處置:
(一)事件發生后,駐外使領館應立即了解情況,摸清對外簽約企業、相關涉事企業、派出方式、證件辦理、境外雇主、境外務工人員訴求、問題癥結,并及時介入處理。同時,做好境外務工人員思想工作,視情加強對外交涉,依法為境外務工人員提供必要的領事保護,爭取平息事端。有關情況及已采取的措施和相關工作建議,徑告上述企業及境外務工人員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相關企業的上級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抄報商務部、外交部。對未經批準的單位、企業或個人派出人員發生的境外勞務事件或涉嫌違法犯罪的境外勞務事件,還應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如境外勞務事件激化,駐外使領館可視情建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盡快派工作組赴事發國或地區解決問題,必要時可請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政府部門依法予以配合,避免造成惡性事件。
(二)各省市應責成相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督促對外簽約企業及相關涉事企業按照駐外使領館的要求立即著手處置,加強與境外雇主的交涉,做好勞務人員家屬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必要時,應及時派出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的工作組赴境外,在我駐外使領館領導下開展相關工作。同時,應將有關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處置結果盡快反饋駐外使領館,抄送相關企業的上級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抄告商務部、外交部。
第六條 完善制度建設,落實管理責任。
各省市應建立境外勞務事件應急處置機制,部門聯動,落實責任。按照工作分工,責成有關部門及地方政府部門妥善處置境外勞務事件,依法查處企業無證無照經營、違規收費等各類非法外派勞務行為,打擊對外勞務合作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境外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各駐外使領館應建立境外勞務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做好對內對外工作銜接,配合國內做好境外勞務事件處置的各項工作。
有關行業組織應加強行業自律措施,協調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妥善處置境外勞務事件。
第七條 商務部、外交部將建立境外勞務事件處置督辦制度,定期對各省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外交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信息來源:商務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