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干活不慎從高處摔下,在建筑公司支付醫藥費后,雙方又就補償問題發生分歧。張先生稱,建筑公司賠償過低,并不愿因傷而耽誤兩個月工資;建筑公司則表示,補償可以繼續談,但張先生要價太高。(見11日《珠江晚報》)
工傷的認定和賠償問題一直是勞資關系的“重頭”,一邊是強勢的雇方,一邊是弱勢的工方,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利益損失往往是我們的工友。但是,在筆者看來,張先生這一問題并不難解決,我國不僅有《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為《條例》)作為法律保障,更有嚴格的工傷認定和賠償制度。所以,我還是奉勸一下這位工友:解決工傷賠償問題,請走正規程序。
首先,依正規程序,張先生的工傷認定應該不成問題。《條例》中有明文規定,“在職業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于自然或人為的突發性致害因素導致的”,都算是工傷。顯然,張先生被認定工傷,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根本不存在能否被認定的問題。
其次,走正規程序,還可以讓張先生滿足“補償兩個月工資”的要求。《條例》中也是有明文規定,工傷的賠償應該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等等。張先生所說的“補償兩個月工資”的要求是屬于誤工費里的,毫無疑問,這屬于張先生的正當權益范圍,應當獲得賠償。
可以看到,走正規程序并非難事,讓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幫助自己完成工傷鑒定,也在他們的職責之內。說到底,這反映了當下弱勢群體在法律程序上的一種弱勢心理。當問題擺在面前時,他們不想也不愿去走正規的法律程序,能私了就私了,這反而會加重他們的弱勢地位,讓雇方更加有恃無恐。在法治文明的今天,這種心理實在是要不得的。 信息來源:珠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