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全市范圍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本細則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是指行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權,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結余和運營實施監督、檢查的機構。監督機構包括社會監督機構、行政監督機構、審計監督機構和財政監督機構。
第四條 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指導本市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并按照《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狀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珠海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全市的社會保險基金運作全過程進行行政監督。主要內容為:
(一)對社會保險費征收、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營機構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及運營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社會保險基金運作過程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進行糾正或制止。
行政監督機構在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獨立審計。
第六條 珠海市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運營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內容為:
(一)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
(二)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儲存的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及其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四)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珠海市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財政監督。主要內容為:
(一)對社會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
(二)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進行審核;
(三)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工作;
(四)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上解、下撥、調劑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社會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及結余額的安排進行審核。
第八條 珠海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及財務管理活動進行內部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進行內部審計。
第九條 行政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或報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預算執行情況、決算等財務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資料、社會保險基金開戶銀行資料、社會保險基金運營資料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記錄被監督單位提供的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三)就監督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被監督單位隱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資料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五)對被監督單位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六)對被監督單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第十條 在實施現場監督時,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共同進行。監督人員與被監督單位或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 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的建設,研究決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檢查、審議各項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機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監督工作;
(四)每年依法組織社會保險基金執法檢查;
(五)每年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收支、管理情況;
(六)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有關情況;
(七)定期聽取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收支、結余、管理、運營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珠海市基金監督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并且具有一定會計、審計知識的專業人士兼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機構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被監督單位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1、社會保險及其基金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政策的執行情況;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1、預算收入計劃、預算支出計劃的編制情況;
2、預算的審批、執行和調整情況;
3、決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出、結余、管理及運營情況:
1、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情況:
(1)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征收社會保險費及征收率的情況;
(2)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有無截留、挪用的情況;
(3)擅自減免、增提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4)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進行有效追繳的情況;
(5)罰收滯納金及其劃入財政專戶的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情況:
(1)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規定及時、足額向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撥付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2)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
(3)有無截留、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社會保險基金上解、下撥、調劑的執行情況。
3、社會保險基金的結余、管理和運營情況:
(1)結余的社會保險基金按規定存放國有商業銀行的情況和購買國債的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開戶、存放、管理有無違法、違紀、違規的情況;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其他情況。
4、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以及計算機存儲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有無隱匿、偽造、變造、毀損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資料的行為,有無虛列支出、轉移、損害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其他事項: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的回收情況;
2、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
3、其他需要依法監督的內容。
第十四條 審計監督機構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
1、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的執行情況;
2、預算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3、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儲存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
(三)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及其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1、社會保險基金按規定購買國債和存放國有商業銀行的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的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1、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情況;
2、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情況;
3、有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執行國家其他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情況。
第十五條 財政監督機構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被監督單位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
1、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情況;
2、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情況。
(二)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的審核情況:
1、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的審核和執行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的復核情況。
(三)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進行核算的情況。
(四)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結余、上解、下撥、調劑的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社會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及結余額的安排進行審核:
1、核準、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的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債、存放國有商業銀行及進行其他投資的情況。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分為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指通過實地檢查而實施的監督,可采取定期監督、不定期監督和按有關規定受理舉報案件的查處。
非現場監督是指檢查、分析被監督單位報送的有關數據和資料而實施的監督,可采取常規監督和專項監督。常規監督通過被監督單位按監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數據進行;專項監督通過被監督單位按監督機構的要求報送專項數據進行。
在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應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應制定年度現場監督計劃,年度現場監督計劃需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范圍、內容、預定時間、抽查比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實施現場監督,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年度現場監督計劃和工作需要組成檢查組,制定具體監督方案,檢查組人員一般不少于三人。
(二)實施一般監督檢查,提前3日通知被監督單位;對一些特殊問題的查處或突擊檢查,可不事先通知,直接實施檢查。
(三)聽取被監督單位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的匯報;審查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業務臺帳、計算機存儲數據,查閱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檢查現金、存款、實物、有價證券,向被監督單位和有關個人調查取證。
(四)在現場監督工作底稿上記錄檢查事項和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結果,評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狀況,分析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寫出監督報告。
第十九條 監督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督,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監督機構確定非現場監督項目及監督內容,并通知被監督單位。被監督單位報送規定的報表或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傳送各項數據。監督機構也可實時采集、歸納、整理有關數據。
(二)審核被監督單位報送的報表和實時傳送的數據,對不符合規定的數據,可要求被監督單位補報或重新報送。
(三)全面系統地分析被監督單位報送的數據,評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狀況及存在的問題,寫出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 監督報告應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對監督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接到監督報告10日內向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的復審申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檢查組或監督人員應據實修改監督報告并向監督機構提交監督報告。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構應對監督報告進行審核,并針對具體情況下達監督意見書或處理意見書。對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達監督意見書;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提出處理意見執行期限和要求,下達處理意見書。如有需要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重大問題,應及時作出建議處理報告。
第二十二條 被監督單位應按監督意見書或處理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有權對被監督單位執行監督意見、監督處理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對監督意見書、處理意見書中指出的問題整改不力、限期期滿沒有糾正的,監督機構應責令其糾正,仍不執行的,由監督機構建議同級人民政府做出行政處罰。監督結束后,檢查組應做好檢查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并移交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應妥善保管歸檔資料。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開戶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應每季度向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提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專項數據。必要時,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可要求被監督單位隨時提供相關的專項數據資料。
財政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收、支、余、儲蓄及運營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提供社會保險費征收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提供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余的情況;社會保險基金開戶銀行應提供社會保險待遇發放情況;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提供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情況。
以上部門還應建立定期對帳制度,對上述要求提供的資料進行帳目核對。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內部監控,防范外部欺詐行為。應制定有效的內部業務監督辦法和業務操作規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強化授權制度,嚴格執行重要業務的審核程序,實行復核、雙簽、重大問題集體討論等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檔案管理;實行嚴格的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審計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加強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制度,開設舉報網站、舉報電子信箱、舉報電話,公布受理范圍、受理方式、處理程序以及獎勵辦法等。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征繳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保險事務公開辦事制度,經辦機構應向單位和被保險人提供參保的有關信息及社會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公布社會保險繳費情況,職工和單位工會組織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機構應督促被監督單位及時糾正,追回損失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非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隱匿、轉移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擅自減免、增提社會保險費的;
(五)故意截留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未按時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的;
(六)未按時、足額將社會保險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影響支付、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按規定審核、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或者虛報、冒領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的;
(八)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九)拒絕、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的;
(十)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被監督單位報復陷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人員,由被監督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機構或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徇私枉法,收受賄賂;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三)隱瞞或偽造證據;
(四)泄露案情;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以冒名頂替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