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使用非全日制員工未訂立書面協議,導致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無法提供有效證據,日前,珠海一家保險公司不得不為此付出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
據了解,外來女工陳某于2004年1月8日被珠海某保險公司招用為清潔工,口頭約定每個工作日的上下午各工作兩小時,每月勞動報酬1000元。《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該公司曾提出與陳某補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協議,但由于各種原因未果。2008年11月13日,陳某向該公司提出要求訂立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但未獲該公司同意,陳某于是憤而離職,并向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
接到投訴后,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立即著手進行調查。經了解,該單位與陳某之間就是否為全日制用工上存在分歧。該公司認為招用陳某為非全日制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可以不與其訂立書面協議和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不同意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但陳某堅持認為其每天工作時間實際上均超過4小時,雙方從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全日制的事實勞動關系,而不是該公司所稱的非全日制用工。同時,監察大隊調取相關證據后發現,該公司沒有將陳某納入考勤制度,對該公司其他員工進行調查詢問時也無法查明陳某每天工作是否超過4小時。
因此,為盡可能化解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監察員對雙方當事人展開了調解。經調解,該單位意識到由于其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與陳某的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即使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很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敗訴。鑒于此,經友好協商后,雙方均同意由該公司向陳某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共計10500元。
對此,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在實際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最好還是與員工訂立書面協議,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勞動爭議。
(信息來源:珠海勞動和社會保障網) |